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12    访问次数: 10

常州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进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常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 是指纳入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利用技术转移中心的平台资源或需求,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为目的,通过咨询诊断、分析调研以及对接撮合等居间服务方式,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或合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校内在职在岗人员兼职、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等)。技术经理人包括专职技术经理人和兼职技术经理人。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技术经理人依法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取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常州大学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以下简称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是技术经理人业务管理单位,挂靠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章  技术经理人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技术经理人采取自愿申请,并经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审核认定。申请成为学校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二)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相关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掌握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四)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业务组织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技术经理人的选聘、考核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技术信息平台、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服务,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调研、技术对接、业务洽谈等技术转移活动。

第八条  技术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技术转移中心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的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并优先获取我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二)优先使用技术转移中心的平台资源, 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路演、撮合对接、行业论坛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为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 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给予的奖励与补助;

(四)其他技术经理人享有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保守技术交易相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维护技术 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经理人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掘企业技术难题和需求信息;

(四)对外仅代表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五)完成技术转移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为合作双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合同成交的,根据技术经理人在技术经纪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服务佣金或与项目负责人约定服务佣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 10%。服务佣金的90%作为技术经理人的奖励,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管理费,用于技术转移中心开展产学研活动及技术经理人管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资格的终止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技术经理人资格将被终止:

一)技术经理人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技术经理人未按照技术转移中心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技术经理人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